(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激励计划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允许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在其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20%)以上,有关部门可按规定提供最高为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同等待遇。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大力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市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从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职能部门要在人事关系代理、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发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在创业场地、创业实践和服务采购等方面予以扶持。2009年,各区、县要建立1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全市要完成省下达165名高校毕业生创业目标任务,努力争取完成180名,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重点扶持10-2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名以上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5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