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以下简称“省发区县通用目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6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区、县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并规范了区县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制发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县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9〕122号,以下简称“市发区县通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