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健全全省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省、市、县、乡(社区)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账,当天出院、当天报账”的操作办法,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人员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2009年底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配齐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2010年底前,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2.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制定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加强生产和配送管理。鼓励3-5家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现代物流配送业务。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对农村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供应覆盖率达100%。积极探索药品分级管理模式,力争到2011年全省有1000家零售药店符合分级管理新要求。积极探索患者凭医院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可列入医保“三张网”参保人员的门诊报销的做法。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包含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所用基本药物通过网上采购中标药品。根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由省发改委按照省药品采购中心招标结果,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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