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年6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民关注、事关全局的重大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艰巨任务,对我省当前和长远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明显提高,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医药卫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省医药卫生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滞后,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还不适应,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
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多以及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全球新发疾病的不断增多,对我省医药卫生工作带来新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