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审核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发[2005]38号、赣府发[2006]8号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2009年度全市缴费基数调整审核实行以下原则:
1、单位发放给每个职工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高于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且高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的,以企业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在岗社平工资的300%。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141元/月(赣人社字[2009]66号),较上年度增长11.86%。
2、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08年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非公有制企业实发工资,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60%的,必须按不低于在岗职工社平工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300%的,按在岗职工社平工资300%为基数。
5、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参考依据(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市局另行下达)。
7、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简化调整审核手续,一般情况下医保机构可按上述原则并参考不低于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长率的前提下,调整单位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已审核的缴费基数可作为调整主要参考依据。
四、其它问题
1、一年一度的缴费基数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参加医疗保险的所有单位都必须进行缴费工资调整审核,所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瞒报,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审核。2009年6月15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本次基数审核审定的全市最高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2、本次审核请各单位认真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错误统一上报更正。
3、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核定所管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