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9]23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 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文件精神,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2010年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组织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我省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方式
房屋登记官的确认采用个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推荐、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审查、省建设厅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备案的方式进行。
二、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
符合确认条件,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应于2009年7月30日前,向所在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推荐。
1、《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确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委托省房协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在复印件签字确认真实无误)。
(二)房屋登记机构推荐
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确认比例推荐,并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下列推荐材料一并上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
1、本机构推荐意见书,内容包括:本机构编制总人数、推荐人数、推荐人员名单一式两份;
2、推荐人员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3、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机构编制人数批准文件复印件(单位在复印件盖章确认真实无误)一式两份。
(三)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审查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并将推荐人员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建立初审合格人员信息库,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书面初审报告、初审合格人员名单(附使用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推荐人员信息软件建立的信息库)以及下列推荐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