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公司从江西柘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租赁资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0〕57号)
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消防部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复函》(赣地税函〔2000〕87号)
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
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军队工程建安营业税问题的函复》(赣地税函〔2000〕84号)
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网络租赁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27号)
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
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4〕013号 )第五点“分成收入”、第七点
4.《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24号)第一点
5.《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3号)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该句
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
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178号)第一条
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赣教勤字〔1996〕004号)第二条第2款
8.《关于江西九江发电厂皮带传送业务及铁路专用线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票证使用问题的批复》(赣财税〔1997〕96号)第一条
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8〕12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