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缴款单》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两种财政票据的通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启用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缴款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的通知》(赣财行[2009]51号)文件精神,同意启用《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缴款单》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两种财政票据。自2009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统一使用套印有“江西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字样的《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缴款单》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
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缴款单》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由各地公安交警支队、大队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各地公安交警支队、大队所在市、县(区)设有交通违法代收银行中国银行网点的,使用《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缴款单》;没有设交通违法代收银行中国银行网点,但中国银行在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设置服务窗口的,使用《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收缴交通违法异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