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儿脑瘫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脑瘫患儿的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脑瘫患儿的治疗,将脑瘫患儿必需的诊疗项目和用药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凡我市18岁以下参保儿童,经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脑瘫的患儿,可申请享受小儿脑瘫门诊特殊病待遇。申请办法同其它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
1、门诊待遇
在我市小儿脑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设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门诊发生的符合小儿脑瘫治疗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30%、基金支付70%。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门诊待遇享受期
小儿脑瘫门诊治疗的待遇享受期为两年。脑瘫患儿的经治医师应定期对患儿治疗效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治疗无效的,可停止继续治疗。
三、小儿脑瘫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市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备小儿脑瘫治疗条件(见附件2),愿意承担小儿脑瘫医保定点门诊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小儿脑瘫门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患儿不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儿脑瘫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详见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
五、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小儿脑瘫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
【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