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处室协商后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完成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报经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上报送审稿,经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审阅、厅主要领导签署后报送省政府审查。
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经分管相关业务的厅领导审阅、厅主要领导签署后发文,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厅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厅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文号样式为“苏国土资规发〔××××(年度)〕××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厅主办的,编本厅文号;由其他部门主办的,编主办的其他部门文号。
第十六条 厅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厅政策法规处依照《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向省政府报送备案。有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厅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厅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本厅负责,需要发文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文件,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厅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