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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项目实行起草领导小组负责制。每个项目,由厅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专业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室负责起草。

  第六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形成厅内送审稿、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起草处室应当将法规规章草案厅内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其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依据包括立法依据对照表。

  第八条 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九条 厅政策法规处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处室。

  第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送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省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并根据需要,就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处室未举行听证会的,厅政策法规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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