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9〕187号)
厅各处、室、局: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发〔2001〕97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承办的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批和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需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参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的规定办理。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厅主办的,厅内办理程序,按照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由其他部门主办,本厅参与会签的,有关承办处、室、局(以下简称处室)在报送厅领导会签前,应当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厅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编制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当年完成和当年开展调研拟今后年度完成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厅各有关处室按照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本处室职责负责具体承办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