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经营活动的金融服务
对经评定为市级守信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享受3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手续的优惠。
根据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发保险产品,加强农业旅游观光、体验等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的综合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逐步解决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用地问题
农业旅游项目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农家乐和农业旅游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进行修缮后发展。
经规划批准的新建农业旅游项目,新增的永久性建筑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农业旅游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经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后,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备案。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认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用以支持农业旅游项目用地。
探索支持农业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通过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形成支持农家乐等农业旅游发展的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发展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科学设置农家乐和农业旅游经营的相关部门标准,促进本市农家乐等农业旅游规范、健康发展。交通部门要依据客流量情况和换乘需要,合理设置专线、调整公交站点和班次,市旅游集散中心逐步完善、增加通往郊区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点的交通线路,创造良好的交通配套条件。要将农业旅游宣传纳入上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对宣传农业旅游给予宣传费用补贴。支持农业旅游景点开设田头超市、农产品和地方旅游纪念品购物点。对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部分的用电,可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