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沪农委[2009]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区县积极发展“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旅游,丰富了市民生活,活跃了农村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加快推进农业旅游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市场准入条件
允许将农家乐、休闲观光、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作为农家乐行业名称。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作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利用农村非居住用房的且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可分别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从事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为经营农家乐的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服务”;单纯从事观光休闲农家乐经营的,无需取得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观光旅游”。对于以“企业+农户”形式成立的公司和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已取得卫生、环保、公安等相关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的,其成员无须单独申请相关许可。
二、给予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经营活动税收优惠
经过区和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的农业旅游项目,其经营主体在取得必要合法经营许可后,其所从事的农产品经营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农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农家乐观光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和个人将自产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取得农产品销售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取得的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直接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