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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单位:
  为更有效地做好本市下一阶段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22号,附件)的要求,各区县应结合辖区实际,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不变,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部署,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治疗,加强实验室管理,加大对产生安全隐患的排除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自我保健能力,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就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有关措施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
  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不再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街道(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实施居家(住地)医学观察或随访。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员;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中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一人,前后排各三人。
  (一)对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密切接触者,经告知并发放《医学观察告知书》后,实施自主居家医学观察。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掌握医学观察情况,及时做好指导,如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及时指导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对在本市无固定居所的密切接触者,由其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告知并发放《医学观察告知书》,掌握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负责采用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开展随访,以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和去向。如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及时指导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处置
  (一)各区(县)负责本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以及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医学观察或随访等工作;发现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暴发疫情时,应立即电话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应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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