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首购和优先购买《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拒绝支付有关项目采购资金。
第二章 首购管理
第八条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省级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四)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 首购产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 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
第一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一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省级以上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一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