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购[2009]21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公布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按照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各设区市、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科技厅推荐自主创新产品和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