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1)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2)比照执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3)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企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九、优化税收服务
(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站、手机短信、税企座谈、上门宣传等方式,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2008年第4季度以来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增强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的透明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充分释放税收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十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1)大力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清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至少减少30%,非许可审批事项至少减少30%,许可(审批)时间在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缩减30%。(2)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即报即批。(3)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制约和规范,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减轻办税负担。(1)继续优化流程、整合业务,简化资料、简并报表,凡未经总局发文明确和省局批准,各地自行增设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和报送的涉税资料一律取消。(2)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做到一次告知;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统筹实施,避免同一事由多头、多次找纳税人。(3)扩大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试点工作,2009年4月1日起在南昌、景德镇、萍乡和鹰潭市推广。(4)积极推行同城办税,在设区市城区或县(市)范围内,实现纳税人在任何一个办税场所都可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5)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摊派任何款物,不得参与税务代理,向纳税人收取代理费用。另外,国、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