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十三)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准予按取得的扣税凭证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引导资源节约环境保护。(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五)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
(十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十七)对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