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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落实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商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及本省产品的出口;切实做好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退税工作,做好以前年度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扫尾工作,确保企业全面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六)简化出口退税管理程序。进一步扩大下放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权限范围,今年底县区局审核面达到50%以上;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可先申报退税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出口企业,退税部门可依据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及核销清单进行审核,不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七)加大出口退税力度。争取更多出口退税计划,切实加快退税审核进度,做到应退尽退,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远程申报系统应用,完善系统功能,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重点出口企业联络员制度,支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九)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自主创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用所退税款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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