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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8号 2009年4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冲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支持企业设备投资和更新。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和更新的税收负担。
  (二)鼓励基础设施投资。(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的,免征印花税。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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