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标准化工作投入。各级政府要制定标准化资金支持补助政策,地方标准制定要有专项资金保障。重点扶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项目。对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国家及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等予以资金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标准化工作。
(三)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构建以质监、科技、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实施标准化继续教育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复合型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校教育,开设标准化课程,条件具备的可设立标准化专业。通过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吸收和培养一大批标准化人才,从中选出并建立江西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培养更多的国际标准化专家。
(四)建立标准化战略的协调和激励机制。建立科技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的单位要把标准制定和科技项目研究同步进行,加快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向标准转化进程,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要将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纳入省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将各级标准列入省科技进步奖评定范围,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审查,优先选择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或项目。对在标准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责任落实。省政府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标准化战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意见》的要求,提出本地、本部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具体方案。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考核。
(六)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园(景)区建设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刊、专栏、专题,普及标准化知识。对在标准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企业要加强宣传,以点带面,引导企业走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效益型道路。组织好“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加快标准化示范县建设,推动县域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通过示范工业园区、示范景区建设,在区内全面有效推进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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