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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对城市周边流入汾河的支流应当达到相应水功能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建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在污水处理厂周边和污水干线两侧范围内,采用污水源热泵规划建设;在深层高温地下水范围内,采用梯级利用水源热泵规划建设;其他地区符合热泵技术条件的,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建管部门应当推广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应用;道路及庭院照明综合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及太阳能集热系统技术。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部门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时,在宜林地均应当种植林木,并在下列区域建立不同的防护林带:
  (一)在重点建设规划区内的山体、河流、水源保护区地带建立重点防护林带;
  (二)在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以及大型工业企业周围建立工业卫生防护林带;
  (三)在环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路两侧,铁路及其支线两侧建立道路防护林带;
  (四)在清徐县、小店区、晋源区等区域范围内,建立农田防护林带。
  第三十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古交、万柏林、东山、西山等矿区内的采空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水质等自然资源,损害生态功能或者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生产经营、开发者,应当进行生态恢复或者等价补偿。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型煤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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