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每日对本市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月对饮用水源水质、汾河流域水质的状况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季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以下主体功能区:
(一)对国土开发密度低、环境承载水平高的区域,确定为优化开发区;
(二)对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资源环境有一定承载能力,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好的区域,确定为重点开发区;
(三)对生态环境脆弱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不好的区域,确定为限制开发区;
(四)对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核心区域,确定为禁止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在不同主体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建设和调整产业结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改善环境质量;
(二)在重点开发区,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在限制开发区,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四)在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域定位的开发活动。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政府应当增加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不同区域的合理开发和均衡发展。
第二十四条 西山创意产业、文化旅游区;汾东高新产业、现代服务业区;城东民营现代物流区;北部不锈钢生态工业区;古交新型煤化工及以工补农示范区;清徐汾河高效观光农业区;阳曲新型工业承接区以及娄烦生态旅游经济区等八大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各主体功能区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国有资产、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不符合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承载力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