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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2009年7月2日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色转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绿色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色转型要求。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市林业部门编制林业总体规划时,应当以汾河为主体进行编制,形成东山、西山、北山绿化和农田林网,公路、铁路林网等组成的生态圈;以汾河绿色景观为主轴,构成城市西南部的生态区域和北部的生态屏障。
  第八条 市园林部门编制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综合性公园时,应当保障城市生物多样性,并配置相应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其他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绿色转型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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