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空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暂缺期间核发考生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苏劳社鉴[2009]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改版印刷,目前全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缓解。在证书暂缺期间,为了满足考生就业、晋级、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的需要,各市对已参加鉴定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核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凭证格式及打印要求
“凭证”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证书数据进行打印,确保“凭证”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照片右下角盖钢印。使用新版考务管理系统的可直接在考务系统中打印,使用旧版考务系统的,可导出EXCEL表格后使用模板打印(模板可至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下载)。
二、凭证效用
“凭证” 作为考生参加鉴定成绩合格,具有相应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可在办理就业、晋级、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出国劳务换证等事宜时使用“凭证”,相关单位应予认可。
三、凭证换证
(一)国家印制下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后,各市应立即停止发放“凭证”,并负责通知持“凭证”人员到核发“凭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凭证”人员须在接到发证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和“凭证”到原发证单位换证。
(二)各市在受理考生换证时,查验其身份证和“凭证”,并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记录的“凭证”内容对照核实无误后,方给予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其它要求
(一)各市必须于每月5日前,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数据格式要求,将上一个月份发放的“凭证”数据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录入全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供社会公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