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00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全省各地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组织了多次清理。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以清理和规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力度不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突出;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体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勤政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切实把我省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审批效率明显提高,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私、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打造行政效能建设高地、营造招商引资“洼地”的目标。
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09〕1号),按照精简项目、提高效能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凡是基层、群众和企业需要的,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力争使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成为全国最少的省份。各市、州、县要认真抓好本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审批项目,能取消的取消,能调整的调整,能改变项目管理方式的按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加强后续监管。市(州)要尽量减少审批项目的中间环节,凡是县级能决定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审批,须报上一级备案的按照程序报市(州)备案。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批项目的内容和信息。对确需保留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项目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制作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布。各级行政审批机关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权限、增加申请材料、延长办理期限、提高收费标准。三是认真梳理和编制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工作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窗口)建设,建立“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行政服务体系。审批项目较多的省政府部门要建立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审批项目较少的要建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相对人。五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构建行政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隔离带”。省政府部门除涉密的审批项目外,原则上应在省级网上审批平台上进行办理,力争2010年全省各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受理率达到50%以上。六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集中联办制、一次告知制、明确答复制和A、B角负责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