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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结合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制订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以实现政府采购各环节畅通、运行功能完善、操作交易公开统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和管理。同时,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订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六、完善监督体系,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监督体系,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约束。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事项和内容,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范围,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要通过动态监督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未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串通供应商操作评标,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秩序和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刁难中标供应商,不按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等行为,要依法依纪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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