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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办法,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三、完善预算编制,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四、注重政策实效,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要紧紧围绕拉动内需和民生工程,加大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要支持省内企业发展,对在我省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优惠。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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