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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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