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科学实施监管问责。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地实施不良贷款考核和贷款责任追究。对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相关程序,“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市场突变而造成贷款质量下降的,应当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充分保护信贷人员在县域开展信贷营销的积极性。
(二十六)适当放宽对县域存贷比的限制。为增强县域银行机构资金实力,对监管达标、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年中存贷比可放宽至85%,年末按要求达标;村镇银行可以在成立5年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要求。
(二十七)建立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探索建立县域金融服务的评价机制,将县域金融服务好坏作为“良好银行”评选的重要内容,实行差别监管政策。对改善县域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实行市场准入审批“绿色通道”、建议其上级行给予奖励等激励措施;对改善县域金融服务推动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约束性的监管措施。湖北银监局按年组织对辖内银行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单位,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全辖银行业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八)加强县域金融队伍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服务县域经济的实际,在财务费用、工资薪酬、干部选拔等方面向县域机构倾斜,鼓励素质良好、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高管和信贷人员充实县域机构。要通过挂职交流、轮训轮岗、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更新和完善县域金融服务的经营理念、管理体制机制和操作技术,提升服务县域经济的水平和能力。
(二十九)注重工作沟通协调和整体联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准改进县域金融服务的着力点,形成银政联手、银企联动、银银联合的工作格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定位、优势互补、突出特色、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形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合力。要以“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为载体,普及现代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业务和产品,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工具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三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创建良好信用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民诚信意识,扩大信用县市、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的覆盖面,不断改善县域信用环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打击查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确保地方金融稳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