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扩大县域机构信贷权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信用状况和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按照区别对待、差别授信的方法,合理确定县域机构授权授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县域一级支行以上机构要确定一定额度的信贷审批权并逐步扩大授权授信额度,在县域营业机构柜面予以公示,同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完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域客户,要突破按信用等级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的作法,科学测算违约率和损失率,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基础上实行差别定价,最大限度地减轻县域承贷主体的融资成本。
(十六)提高审贷效率。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广在线审批、派驻审批等信贷管理方式,提高审贷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县域企业和个人贷款实行“一次授信,全年周转使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保证凭有效身份证件、农户小额贷款信用证在农村信用社柜台随到随办;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新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和个人贷款,要在县域营业网点明确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探索适应县域特点的还贷方式。针对县域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大等突出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要求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银行和小企业客户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十八)加大对重点区域和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建设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县域配套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对重点集镇、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效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推动100个重点镇和1000个示范村的发展。
(十九)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信贷扶持,促进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帮助每个县(市)形成1-2个竞争力强的优势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全省重点培育的30个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50个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50个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出口型龙头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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