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为银行业机构的服务,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北银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银行业监管,充分发挥银行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业市场主体,增强县域金融效率和活力
(一)积极发展县域农村法人银行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发起和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力争2009年至2011年间全省设立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省农村信用社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采取资产注入、资产置换等行政手段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市场化手段并用的方式,调动多方面资源和积极性化解农信社历史包袱,增强农信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力。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到2011年末全省组建30家左右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二)推动大型银行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大型商业银行现有县域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或降格,鼓励大型银行恢复或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县域分支机构。农业银行要立足服务“三农”,尽快组建并完善“三农”事业部,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大型银行每年在三分之一的二级分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力争2011年前在所有二级分行都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管理和督促县域支行加大县域金融服务力度。
(三)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机构、开办业务。鼓励股份制银行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向县域延伸网点和业务,不断扩大对县域经济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面;辖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要力争3年内在所辖县域全部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