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县四区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随文印发,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或分解、自立项目收费。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结算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等手续,亮证收费。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所内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六、以上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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