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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城市测绘费、地籍测绘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城市测绘费、地籍测绘费标准的通知


全市各城市测绘机构、地籍测绘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城市测绘费、地籍测绘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城市测绘费、地籍测绘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测绘费标准降低20%,即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收费内容及相关规程等仍按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四、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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