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从近期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工作检查组和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没有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我市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扎扎实实抓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央投资应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县(市)区或本级项目单位;县(市)区项目由各地财政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监管。
二、规范财务核算,实行专帐管理。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财务核算,规范基建财务会计处理,准确反映项目投资来源和建设成本: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应当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若项目业主同时组织实施若干个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分别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单列明细核算,对有关项目的投资来源情况、基建工程支出实际等实行专帐管理,并按要求编报基建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报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
2、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项目业主,属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或《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实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基建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但以上都应当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以全面反映和记录项目投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满足会计信息采集使用需要,年终并按规定报送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