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进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所实施的代建组织形式,每月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或者《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使用单位履行代建项目交付责任:
(一)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自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移交项目前期代理工作全部资料;
(二)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按照核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代建工作全部资料。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筹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在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向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