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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九年四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专业化、市场化;
  (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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