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09]169号 2009年7月8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央投资卫生建设项目是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医疗卫生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当前,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部署,紧紧抓住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落实好,把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实施好,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依法建设,管理到位
在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项目。要采取切实措施,把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是实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衔接,及时研究解决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精心组织,精心管理,确保每个项目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