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特殊情况下,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专科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3年修业时间。
资格审批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资格的备案与审批。经批准具备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可选择本校任何符合条件的专业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高等学校应制定包含办学条件、学分要求、教学管理、收费管理等内容的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第七条 实施跨校双学位教育的本科学校间须达成学分互认协议,跨校双学位教育原则上只在办学水平相近的学校间开展。目前不开展跨校双专业教育。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第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辅修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条 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对不同学校间、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作出明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分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承担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如果申请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过多,学校可采取适当选拔等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应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组织教学,以随堂听课为主要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组织教学。要严格考试管理,不得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三条 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分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学分,修读的学分记入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分总数。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校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正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情况应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