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环保准入管理。一是严格环保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坚持环保审批前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后及时申办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加强环境执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从严处罚。三是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实施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改造项目,创建“环境友好企业”。
(五)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围绕做大做强,支持船舶企业开展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一是鼓励联合。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以资金、技术、市场为纽带,收购、重组中小企业,优先核准其技术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二是鼓励转型。支持中小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引导部分企业有序退出船舶修造行业,实现产业转型。
五、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省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按照责任分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和振兴目标实现。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
(二)注重规划引导。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具体方案,引导和促进船舶工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实施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及早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前期研究。
(三)严格目标考核。
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划纲要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期限,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政策效果后期评价。
(四)优化服务环境。
建立和实施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纳入本规划纲要的重点技术、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列入有关规划和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积极提供财税支持,优先安排土地、资金等要素供给。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公开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建立健全产业发展预警机制,促进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五)强化人才支撑。
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人才体系。针对船舶工业跨国转移的长期趋势,积极把握国际船舶工业相对低迷的有利时机,以欧洲和日韩为主,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职业教育、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扩大一线高素质操作人才规模,提高产品研发和经营管理人才素质。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高校专业结构,优化课程设计,使人才培养更好地符合现实需求,满足船舶工业规模扩大、产品优化、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