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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四、政策措施

  (一)积极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21号),支持省内企业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享受国家延续执行的内销远洋船舶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企业争取国家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对主要研发制造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重点配套设备的骨干企业,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的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推动相关企业和产品加速发展;对船舶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船用配套产品研发、淘汰老旧船舶、人才培训和中小企业转型,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市、县(市)安排专项资金提供配套扶持。抓住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机遇,支持船舶企业抵扣购进设备增值税;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加强节能减排改造。

  (二)合理调控产业投资。

  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积极调整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将发展重心向提升技术、优化产品、增加效益转移。一是有保有压,区别对待。按照国家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对新设造船企业,新建、扩建船坞、船台等扩大造船能力的项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将国家、省依法批准并且对全省产业结构、空间布局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结合兼并重组现有企业存量资产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和《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鼓励外资依法参与海洋工程装备和船用柴油机项目投资。鼓励外资参股或控股建设研发机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按照信贷管理政策和贷款条件,对重点骨干企业和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扩大买方信贷。积极实施《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融资规模。二是推动银企合作。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和推广银团融资,及时为企业新接订单及在建船舶预收货款开具还款保函。各相关银行对船舶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确保按期到位;对推迟接船的,要适当给予船舶企业贷款延期支持。三是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募集股份等方式增加资本,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金信托、中期票据等,扩大非信贷融资。四是拓展融资平台。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参股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构建融资平台,集中调配资金。五是改进收结汇服务。按照真实性和一致性原则,对企业新接订单及在建船舶预收货款办理登记,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根据需要提高登记比例。六是加强风险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远期结汇、外汇期权等业务,努力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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