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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研究力量;
  2、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研究经费是否到位,开支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
  4、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采取不定期实地检查和定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填写项目本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或延长研究时限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高校科研计划;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
  第二十条 高校社科计划研究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补助、社会支持和学校自筹。省财政补助经费在确定计划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其不足部分,学校应适当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文)的规定。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成果材料一式3份报请省教育厅结题。
  1、所获理论性成果应随时写出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2篇以上。
  2、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和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3、正式出版著作名称应与原计划项目保持基本一致。
  4、必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者所产生的成果。
  5、资助项目的成果评审验收,确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字样,无标注成果不予作为项目结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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