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称社科研究),保证社科研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称高校社科计划)的编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高校社科计划是我省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要重视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高校社科计划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多形式立项,多渠道融资;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两级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高校社科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实行限额申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核定申报指标;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 高校社科计划从资助形式上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非省直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探索性课题。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具有学科结构和梯队合理的项目组,科研工作基础扎实。
4、项目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