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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AProject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01年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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