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AProject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01年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