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其中,资助经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由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和承担单位自筹等构成,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其支出的范围及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全部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类项目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
第十九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7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