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高校科研项目。
(五)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前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后,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
第九条 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资助经费项目及经费额度进行联合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自筹经费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1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资助经费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并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