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实行有保有压的金融政策。
按照信贷管理政策和贷款条件,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和依法核准或备案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和推广银团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募集股份等方式增加资本,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金信托、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非信贷融资。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构建融资平台,集中调配资金资源。支持企业购并重组,由基本开户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牵头,对重组方试行重组购并贷款。
(四)加快实行鼓励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出台关停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补助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关停超标排放企业。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境内异地转移或擅自扩容的予以严肃查处,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核准和审批。
(五)加快实行扶持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鼓励企业联合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资产划转等方式,对重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加快退出在能耗高、污染大、竞争能力较差、发展前景不明的中小型钢铁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以挂牌、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向大型钢铁企业依法转让,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六)积极采取促进内外资源开拓的政策措施。
加快境外资源型投资项目核准进度,促进境外资源基地建设。对“走出去”资源型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服务和出入境管理便利,协助企业争取利用国家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对设立在我省的地质勘探机构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鼓励其协同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快境外探矿、共同开发步伐。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国内矿山勘探和开发,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共生矿、伴生矿综合利用,提高国内矿石自给率。
(七)积极采取促进关联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根据钢铁产业关联度大的特点,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与装备、汽车、船舶、家电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组建特殊材料订制中心,发展上下游关联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实现协同发展。依托钢铁企业、骨干机械制造企业,积极发展冶金装备、铸锻件等关键部件。鼓励中小钢铁企业退出钢铁冶炼,向金属制品和铸锻产品机械加工制造转型。结合沿江、沿海开发,依托南通港、连云港港和镇江港等重要港口,鼓励钢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铁矿中转基地和钢材物流配送中心。对钢铁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共同组建的研发机构,依照条件提供科研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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