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奶制品生产管理。
1. 整顿规范奶制品生产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奶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提高奶制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销售秩序混乱、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重组及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避免因企业关闭出现“卖奶难”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和奶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确保奶制品合格。严把原料奶质量、奶制品生产和出厂关,出厂的奶制品要符合奶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企业要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酶标仪、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或气相色谱-质谱仪)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并制定严格的奶制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要逐批检测。完善企业奶制品生产工艺、设备、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各项质量标准。
3.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奶制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逐步建立良好生产规范体系(GM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要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企业召回的奶制品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四)确保奶制品市场供应。
1. 加快市场恢复和培育。认真贯彻落实《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奶制品生产企业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不具备生产奶制品条件的不法生产企业和假冒伪劣奶制品,为有品牌优势、质量好的企业保驾护航。加强对奶制品质量安全的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印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普及奶制品相关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舆论监督。销售者要及时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奶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有条件的要增设奶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免费发放科普材料。严格执行复原奶标“复原奶”、巴氏杀菌奶标“鲜”、高温灭菌奶标“纯”的液态奶标识制度,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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