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中医发〔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厅)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工作,发挥中医医疗监测效能,更好的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为规范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管理,做好全省中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监测、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等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
在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的领导下,成立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监测中心挂靠在山东省中医医院,由省中医管理局分管领导任中心主任,山东省中医医院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山东省中医管理局负责中心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山东省中医医院抽调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监测中心工作职责
㈠组织、协调、实施我省中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监测、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等工作,负责全省各监测单位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监测信息的收集、校验、整理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数据备份方法和工作程序。
㈡按时向国家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我省的监测数据,并做好有关监测项目的数据收集、审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㈢定期向国家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和省中医管理局报送有关监测分析报告。
㈣负责对各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作为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也为被评估单位和所在市卫生局和中医药部门提供系统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三、监测单位的确定
监测中心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先确定中医医疗质量监测试点单位。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增加监测单位,扩大业务监测范围,最终实现与我省中医事业发展有关数据的全面监测。
各监测单位要及时在监测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分管领导以及监测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为保持监测的连续性,各监测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如要更换单位,应说明原因上报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并在监测中心备案后方可更替。